借款合同订立前的主体资格审察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订立,同样要采取要约、承诺方法。一份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应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即:
1、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其中2、三条件侧重于对合同双方对合同内容的规定,第一条件是关于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规定,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直接关系到借款合同的效力。在贷前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察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决定是不是发放贷款的首要条件条件。借款人主体可以分为法人其他组织及自然人。
对法人及其他组织类借款人主体资格审察的重点是其主体资格的存续状况偿债能力、商业信誉。
在以自然人为借款人的个人信贷借款合同中,银行应第一通过有效身份证明、印章等核实签约人是不是为借款人本人。已满18周岁,精神正常,可以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自然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中国国籍的港澳居民,其借款主体资格没有法律障碍。为确定港澳居民的国籍,对港澳居民申请贷款的,应当由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出具身份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