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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窜货”空调,能否需要退一赔三?

www.fjutyk.com 2025-08-25 知识产权

基本案情:2022年8月,某买家向甲家具店购买某驰名品牌一拖五中央空调一套。在空调安装过程中,因怀疑甲家具店给其安装的空调非真品,该买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市场监管部门经与空调公司联系后,空调公司向市场监管部门出具商品鉴别说明一份,表明:“案涉空调室内机机身材体型号和条码信息模糊不清,部分被损毁;室内机、室外机机组铭牌出厂编号不明确,部分被损毁;室内机、室外机电机微信二维码、条码等信息不明确,部分被损毁。”认定案涉空调不符合其公司商品标准,是被改造过的商品。该买家与甲家具店多次协商未果后,将甲家具店诉至法院,需要解除双方之间的交易合同、退还空调款并三倍赔偿。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后觉得,甲家具店作为从事家用电器销售的经营者,多次从某公司处购买某驰名品牌空调用于销售,且甲家具店明知从某公司购进的空调为“窜货”机。甲家具店在向原告销售某驰名品牌中央空调时,故意隐瞒了案涉空调系“窜货”机,不可以享受空调公司提供的售后服务的事实,且为原告安装的空调型号与原告需要购买的空调型号不符,致使原告误以为购买的是某驰名品牌空调公司生产的、符合自己购买需要的原装真品空调,使得原告的交易合同目的不可以达成,甲家具店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法院遂依法支持了原告倡导的解除交易合同,甲家具店向其退一赔三的合法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甲家具店已向原告履行完毕。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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