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相同种类营业罪行为人非法经营相同种类营业获得非法利益,数额达到巨大的规范,才会构本钱罪。不然,虽有经营行为,但没获得非法利益;或者虽然获得了非法利益,但没达到数额巨大的规范,就不可以构本钱罪。
依据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二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借助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别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相同种类的营业,获得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经营相同种类营业罪中的“非法利益”,是指行为人所获得的与其非法经营相同种类营业行为具备直接对应关系的非法所得,包含货币、物品和可折算为货币的财产性利益。非法经营相同种类营业罪中“经营”,既能够是为自己经营,又可以是为别人经营,还可以是既为自己经营又为别人经营。其中,“自己经营”的,“非法利益”根据经营的全部收入扣除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合合理支出计算。“为别人经营”的,“非法利益”依据行为人获得的报酬等实质获利状况计算。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