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可以的。依据“两高中三年级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规范的指导建议》,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认罪认罚,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审理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进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其认罪认罚的价值、用途决定是不是从宽,并依法作出裁判。确定从宽幅度时应当与第一审程序认罪认罚有所不同。
也就是说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规范可以有,但否从宽处置,法官会根据具体的案情进行酌情处置,即使是从宽处置,也会和第1审程序的认罪认罚有所不同,这里讲的有所不同,通常来讲,从宽的幅度会小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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